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局局长的任免。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办 主任、局长。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撤销委办正、副主任的职务。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会补选驻临湘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中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