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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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工作的;
(四)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五)因个人玩忽职守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
(七)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等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合做仲裁员工作的情形。
仲裁员被解聘后,须将聘书等有关证件收回。
有第(七)项情形,情节较轻的,由仲裁员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仲裁员被仲裁委员会解聘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原聘任期内承担某一案件处理工作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得继续处理案件,案件由仲裁委员会重新指定仲裁员继续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