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组织、管理人事统计工作,保障人事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
分发挥人事统计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
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事统计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
我国人事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人事管
理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事统计包括:公务员统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统计;国有事
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情况统计;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人才市场
和人才情况统计;以及不定期地专题统计等。
第四条 人事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人事部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人事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事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的人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
关机构中设置的专职或兼职人事统计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人事统计工作要根据人事统计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人事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
究,逐步完善人事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人事统计的实用性、科学性、有效性。
人事统计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高
统计信息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
查、指导和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各人事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人事统计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人事统计工作责任制,依据人事统
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人事统计资料,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 人事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按照统
计调查项目编制。
人事部负责制定国家人事统计报表制度,确定统一的人事统计标准,保证人事统计调查方
案和统计报表的调查范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指标涵义明确,计算方法统一,信息分类和编
码符合标准,表式设计规范,报送期限明确。
各地区、各部门在保证国家人事统计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人事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统
计内容。依据调查内容不同,制定调查项目计划并分别报党委组织部门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或
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人事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 人事统计要改进调查方法,应形成以定期的全面统计为基础,不定期的专题调查、
抽样调查为主体, 科学推算为补充的调查体系。
第九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