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招待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归档
第五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决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送达回证、仲裁庭笔录等。
副卷包括:立案表、结案表、仲裁员办案提纲、汇报提纲、仲裁庭评议笔录、仲裁委员会笔录、请示、上级批示、仲裁法律文书底稿等。
第五十三条 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或借阅。
第五十四条 仲裁正卷,经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及担任其代理人的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代理人经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同意也可以查阅。
第五十五条 仲裁案卷应当永久保存。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卷宗的保管、借阅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确保卷宗的完整。
第十一章 仲裁费用
第五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
处理费按仲裁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费、兼职仲裁员补助费、文书表格印刷费、交通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案件终结时据实结算。
第五十七条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当事都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负担。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费由双方协商负担。
当事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