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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中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人员和通过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增人核编手续;
(三)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核编手续;
(四)市直正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更名、加挂牌子和职责(任务)、领导职数的调整;
(五)转发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指定单位);
(六)核定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
(七)人员编制登记审核;
(八)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审批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二)属市委、市政府审批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上报;
(三)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会议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批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 凡申请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机构或增加编制事项,应书面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须先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再按以上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机构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立机构的主要依据、机构的主要职能(任务)、性质、级别、隶属关系、编制数量、经费来源;如属上级文件要求设立的,要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撤销、合并、变更机构的理由;
(三)调整或增加内设机构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增加编制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增加编制的理由:包括职能(任务)增加情况、现有编制及人员情况;
(二)增加编制的数量及增编所需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申请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人的书面材料:包括增加人员的理由、增加人员的数量及工作安排;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审核表》;
(三)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副处级以上人员需提供任命材料(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一)项材料;
(四)属于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需提供录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一)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增人单位应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的《准予使用编制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或吸收录用(其中属于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或吸收录用公务员,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事业单位按调动或录聘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供给、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四章 机构编制纪律
第十三条 凡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