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三)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被合法收养投靠养父母或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投靠生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实际居住本市配偶处2年以上,需夫妻投靠的市外无业城镇或农村人员;
(六)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来本市投靠子女生活,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子女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八)按政策规定需**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凡被本市范围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本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入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随军家属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入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资的,提供由市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验资证明;纳税的,提供由市税务部门审核出具的近3年纳税证明;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业主凭营业执照)、用工单位工资证明;在户籍地无业的,提供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社会保险凭证和交纳保险费年份证明;育龄人员还需提供经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的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分别凭市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批准调入、录用或接收安置手续和相关材料,经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核准后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有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应向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后凭市**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或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办理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市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应在原户内人员户口迁出该住房后,方可办理户口入户申请手续。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且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
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和暂(居)住证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