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部门为我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市各**派出所为我市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税务、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员登记为一个家庭户口。
居住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以一个共同住宿处登记为一个集体户口;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其调入或录用人员的户口,可委托经市**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体户口代管机构代管,登记在代管集体户口内。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本市居民没有在户籍登记住址居住生活的,应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其它实际居住地址。
第五条 申请市外户口迁入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
第六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人事部门工作调入、录用或者接收安置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下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录用公务员;
(七)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
(八)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按政策规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和审批准入的其他有关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入、录用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和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技、职校毕业生;
(四)按政策规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被批准在本市安置的,可凭市民政部门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报入本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市**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并在本市城镇建成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