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人才引进制度
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附近学校读书,接收学校不得收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九条 因到我县工作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原单位辞退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人才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3、4款规定的人才,不受编制限制,根据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县公安部门应根据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紧缺人才储备和培养资助制度。全县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初,将紧缺人才需求情况和引进计划书面报县人事局,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引进,县人才专项资金对照标准给予资助。县人事局每年底集中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人才引进情况,以统筹协调并及时安排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座谈会,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对引进人才取得明显成效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县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