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和条件:
1、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级以上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并与我县产业结构联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4、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紧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携带高新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我县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程序。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于每年底向县人事部门上报《引进人才呈报表》,人事部门汇总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集中或分批对外发布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有关程序批准的县属全额、差额供给和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以下人员(来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考试人员除外),县人才专项资金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是:
1、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20万元,另5年内每月补助3000元;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硕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10万元,另5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
3、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紧缺专业的硕士生,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3万元。
第五条 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紧缺专业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博士,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3年以上(经县人事部门认定并申报的),工作满3年并经考核后,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个人安家费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六条 人才引进单位可在县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另行议定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所需费用由引进单位解决。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或课题研究等方式引进各类紧缺人才。属本办法第二条第1、2、3、4款规定的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可持双方签订的引进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县人事部门备案并申办《*县高级人才特聘工作证》。所引进人才可在申报项目、评优奖励和申报职称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供需合作关系,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力资源和科研成果。加强与高校*籍学生及外地*籍人才的联系,支持和鼓励他们以各种形式报效家乡。
第八条 引进来我县工作的紧缺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其配偶、子女要求来我县工作的,由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或安排相应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许可情况下,可以推荐至相对应的对口单位;被引进人才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