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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p;   4、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三)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岗位管理的原则分类签订聘用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送人事局鉴证,工勤人员岗位签订劳动合同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主管部门、鉴证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项目合同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计算),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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