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设岗。岗位设置必须以“事”为中心,根据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划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2、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必须是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可设可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不交叉和重复设岗。
3、重点导向。岗位设置要向关键岗位、重点项目倾斜,向人才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岗位倾斜,要有利于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二)岗位的设置方法:
1、对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分解、归类、合并,划分岗位职责范围和类别。
2、根据岗位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层次。
3、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制定要简明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四)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能履行和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五)具备相应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不含公开招聘新进入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可以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品行不良,经教育不悔改,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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