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县大力优化人才环境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联系和管理,在全县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业内认为、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县优秀人才从我县地域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中选拔产生,并注重向生产、科研、教学工作第一线引导和倾斜。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
第六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分别由县人事局、县商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优秀人才的具体选拔办法由各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优秀人才选拔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评选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县优秀人才的管理
第九条 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县委、县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县优秀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届期管理。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后,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其中符合县优秀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优秀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建立县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各单位党政领导要与县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县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外出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并报县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努力改善县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要为县优秀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提供便利。
县优秀人才的职责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进行咨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