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天数)500元的标准补贴给聘请单位,所需经费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博士、硕士等高级专业人才进行长期智力服务,服务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明显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每名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通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的,应先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项目申报,经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邀请国内专家来龙进行技术攻关(包括网上招聘的“项目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并经上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报县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人才自由落户政策和“人才绿卡”制度。凡来龙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家属、子女、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直接落户*市区。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县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人才绿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享有同等待遇,并根据有关材料由县人事部门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开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为我县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中介机构,经县人事部门核准,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人才个人、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所提及“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落户并服务三年以上”均自本办法实施后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