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人事用工治理办法
还需报市劳动部门;上述第1、7、8、9、10条原因解除合同的随时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3、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员工认为需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员工解除合同属第4条原因的,应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七、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各部门按第六条第二—7款对到期者进行考核,决定续签与否,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不予续签的由公司书面通知到个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意续签的应予以续签,并到劳动部门鉴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个人任何一方不愿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九、集团公司实行未位淘汰制,按照考核结果,公司每年至少淘汰3的人员。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依照公司《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办法》执行。十一、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公司有集资的在办理完工作、工具或办公用品交接,清理完个人往来后予以退还,持有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办理。第八条劳动合同治理中有关概念的界定一、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定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不解除合同。医疗期根据职工工龄和在本公司qg/yt01.04----2001工龄为3-24个月:工龄10年以下10年以上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1010-1515-2020年以上医疗期三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不能胜任工作,指合同期内或一年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正常工时定额下(即大多数人能完成的定额下),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2、因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完成质量指标,或经常(三次以上,下同)、或批量产生报废的。3、不能完成正常设计任务或经常出现常识性设计差错,或经常重复出现设计差错的(包括重复出现他人发生的设计差错)。4、营销人员试用期或长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或个人经办的应收货款余额较多(四笔以上或10万元以上,除质保金)且超一年时间的。5、业务水平不高,治理能力不强、协调水平不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常需要公司调查处理;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导致蔓延的;或帐务不清、帐物不符,出现重大差错(盘盈额超过五万元,盘亏额超过三万元)或经常出现差错的(连续三次检查均有差错)。
6、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关培训考试不合格的。7、二个以上部门认为不胜任工作的。8、个人事务较多,经常(每月三次以上)或长期(三个月以上)请qg/yt01.04----2001假而影响工作的。9、其它经群众评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中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