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