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过程中,对反映拟提拔干部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或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拟提拔对象真实情况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因提拔任职前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理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确实存在以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干部,一律免去现任职务。
四、坚决防止、严肃查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坚决防止下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
(一)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高校)在机构变动前,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市属高校)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后,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动议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党委(党组)会议临时动议提拔干部的;
(四)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突击提拔调整”的干部,一律免去现职或取消拟任职务,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坚决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本地本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认识严肃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强化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措施,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凡对违规用人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行为防范、查处不力,造成本地本部门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执纪执法机关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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