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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防止、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说情、打招呼的;
(二)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给予支持的;
(三)领导干部纵容、支持、暗示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领导干部调离后违反原则干预原工作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提拔对象钱物或接受不正当服务的;
(六)在本人提拔前后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七)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干部泄露民主推荐、任前考察、酝酿协商和会议讨论情况,通风报信,送人情、拉关系的;
(八)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跑官要官”的,要严厉批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买官卖官”的,一律予以免职,并由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许官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严肃处理;“跑风漏气”的,要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坚决防止、严肃查处“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坚决防止下列“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宴请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送材料进行直接或间接拉票的;
(四)在推荐、考察、选举前个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过他人利用电话、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诋毁中伤他人,干扰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六)通过宗族、帮派和黑恶势力采取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民主权利,破坏推荐、考察和选举工作的;
(七)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触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坚决防止造成“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公示、征求纪检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等规定程序,作出提拔使用决定的;
(二)在任前考察、公示和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