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简历、考查情况、任免理由。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关机关逾期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和未能按要求报送材料,则应推迟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进行考察。如果对被提名人选的情况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请求辞职的当事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补充材料,也可以暂缓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作任免情况说明,并解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来不及查清的,可以暂缓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提请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之前,应先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任命前,上述被提请决定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免职事项时,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人员和辞职人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应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
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和下达批复的,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未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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