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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