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nb
sp; 表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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