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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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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