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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