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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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三)在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范围内设摊、泊车、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公共消火栓、妨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公共消火栓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的公共消火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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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三)在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范围内设摊、泊车、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公共消火栓、妨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公共消火栓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的公共消火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