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森林资源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第九条 林区的乡(镇)、村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的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乡(镇)、村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二)制订落实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护林人员巡山护林,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
(四)负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
(五)报告森林火情并且扑救;
(六)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 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森林队伍;其他重点森林火险单位以及国有林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的森林消除队伍。林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森林消除队伍。
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开展防火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森林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林区配备的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林区野外用火,观察、了望和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第十二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的原则,共同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签订联防协议,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方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场、山林承包经营者和有自留山的个人,应与毗邻的单位和个人制订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制定统一的森林防火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实施森林防火规划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林地内根据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