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
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
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
员在森林防大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
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
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
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
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
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
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
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
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
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
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业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
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
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
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
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
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
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
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
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防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