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
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
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要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
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
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
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
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
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
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
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
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
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
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
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
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
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
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
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