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宣传不力,野外用火控制不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健全,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5‰的;
8、森林防火重点期内,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正常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虚报火情的。
(五)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没有及时赶赴现场,查清事实,造成森林火灾案件积案、遗案多或对人为火灾打击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森林火灾责任调查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任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