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五)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六)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按森林面积每3000亩至5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火情动态,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了解火情,靠前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集中优势兵力,将森林火灾扑灭。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购置充足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伍,各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训练,提高素质,快速反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森林火灾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超过0.5‰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