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森林防火工作“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施“绿满*”大行动的目标,推动“生态*”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管理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长、国有林(农)场场长和镇级林业站长为主要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镇以及机关、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100人以上,镇级要组建30人以上的装备齐全、精干高效的扑火队伍。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能的国有林(农)场、开发区等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1宗以上森林火灾(火警)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救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在防火期没有组织野外火源管理巡逻队伍,巡护力度不大的。
5、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县(市、区)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