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治理规则
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治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四十六条库区以及四周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治理
第四十七条仓库内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八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四十九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本库防火责任者负责治理,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四周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一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严寒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二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员工奖惩办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