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处 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东实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六条 各类仓库都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报集团办公室备案;集团消防组织和专、兼职消防人员的配备与更换,要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九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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