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
15
埋设深度
1.1
1.6-1.7
1.7-1.8
1.8-1.9
2.0-2.1
2.5
第三十四条 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第三十五条 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 避雷设施
第三十六条 原料场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
第三十八条 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第三十九条 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
第七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原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原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原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消防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