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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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轻工业部、公安部《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露天存放的稻草原料场。
第二章 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四条 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五条 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
第六条 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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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