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火花奖奖励办法
第九条 申报省局科技火花奖的成果交纳100元评审费。评审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条 评审程序
通过科技处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由省局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成果、奖励等级、获奖单位和获奖人选。
第十一条 在评审申报成果时,委员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依照本办法,独立、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亲属的成果,在评审时应予以回避。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对评审会议内容保密,专业评审组成员要对专业组评审会议内容保密,对导致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核实,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火花奖励公告与异议处理
经省局奖励委员会审定后,由省局发布年度科技火花奖励公告(同时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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