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明起因或肇事者无力承担的由所在村支付,村确有困难无法支付的由市、镇财政予以补助;镇政府及时发动群众进行灾后造林复绿和生产自救。
5.2社会救助
确需社会救助才能完成灾后重建工作的,镇政府向有关部门申报,由市政府发动社会力量捐赠,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5.3调查总结
灾后损失,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程度、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林业、监察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民事、经济责任;受害面积30亩以上、或造成扑救人员伤亡的,镇政府和行政村要写出书面剖析材料,对预防和扑救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对扑火有功人员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进行表彰和奖励。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村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消防扑救队通讯录,并及时根据人员变动适时调整,确保随时接收和发送森林防火信息。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建立扑火物资和扑火机具储备库,专人保管、保养、维护、调用,确保扑火物资和扑火机具使用性能最佳。镇指挥所储备提供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柴刀。
6.3应急队伍保障
镇政府成立以镇干部为主的森林消防队50人;各行村建立以预备役民兵为主的森林防火队,人数20-30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镇森林消防队和村森林防火队是先期处置队伍,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调动;各村的适龄群众、企事业单位人员是扑火的社会力量,由各村和单位发动和调动。
6.4交通运输保障
镇政府保证有一辆车在高火险天气情况下做好待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首先服从森林火灾扑救用车,同时备用社会车辆5部。
6.5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建立森林防火医疗救护分队,明确具体医疗人员,做好相应的医疗应急准备,确保受伤扑火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必要时派出医疗小组深入现场救护。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必须做好各项医疗准备,随时接受受伤扑火人员医治。
6.6治安保障
镇综治办和驻镇民警做好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维持应急状态下的治安秩序,避免灾中、灾后治安恶化。
6.7物资保障
镇综合办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饮用水、照明器具(电筒)、食品等物资的供应。
6.8社会动员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人人有责,各村必须掌握扑火人员的数量,建立社会人员参与扑火的劳务补偿。现有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不得作为社会扑火力量进行动员。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森林火灾,各村应当及时确定避难场所,不能容纳的人员由村统一设置的避难场所居住。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镇建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全镇公布;利用走千家、敲锣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扑救等常识;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
7.2培训
各村森林消防队伍必须每年接受二次以上森林防火知识培训。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