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附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直属上级及人事主管除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休职。
(1)以下情况之一须办理休职:
请事假连续15天以上不能从事工作的;
其它公司认可的情况。
(2)休职前必须提交休职申请报告,经所属部门经理或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职。休职期满如需继续休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提交休职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休职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休职期满须提前三天申请复职,经批准后方可复职。
(3)因公司原因休职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资;因个人原因休职者,公司不支付工资。休职期满不能复职或不按规定申请复职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以上各类假期均以年度为基础,不跨年度累计。适逢休息日或节假日的,除年休假、事假外,其他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节假日,假期不顺延。
第四章 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 请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每周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必须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经批准可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后30分钟内报备权限主管或总经理,否则按旷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满不提前二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主管级以上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世纪秘书网版权所有,互联网秘书第一品牌
第二十八条 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须及时到前台销假。
第二十九条 月薪人员请假以小时为单位,日薪人员以半天为单位。
第三十条 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一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十天不满一个月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21天或工伤假超过两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1天以上,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请假手续一经核准,不得私自更改,否则视为无效,按旷工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上材料,必要时主管可以予以查证。员工因工作性质不同必须特别要求者,另行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