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给予增加产假30天。
③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④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月数扣发出勤奖和季度奖,其他全额发给,产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哺乳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1—3个月。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哺乳假期间,按月数扣发出勤奖、季度奖和年终奖,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年休假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
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当年产假90天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
(4)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5、婚假
(1)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婚假,按旷工处理。
6、公假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须填写公事卡),工资待遇不变。
7、丧假
原则上丧假期限为3—5天。
未尽事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注:以上条款,参照文件: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人薪〔1995〕79号、2002年9月3日通过的《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浙劳人险〔1987〕
257号、〔1987〕财工515号、《婚姻法》。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