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天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
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面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实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