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一条 有关待遇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对违纪现象的处理
第十二条 (原则)批评教育结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度)对迟到、早退者扣发×元资金一次,对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连续旷工××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上班干私活、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对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制裁者,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第六章 附 则
备注:
1.本细则主要以考勤角度对各种情况作出规定,各种情况的详细内容按有关专门的法令规章解释办理。
2.此细则要防止对其他专门规章的重复。
3.凡是国家法令政策有规定的,企业规定不能同其违背或范围小于国家法令规定。
考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