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需要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实际路程,最多不超过10天。职工的翁姑或岳父、母在职工工作地死亡,需要职工办理丧事的,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
6、女职工休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休产假,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由段计生专职负责向所在的车间(科室)发出通知,各车间(科室)据实填报考勤;女职工休产假期满,需休哺乳假者,应在离产假期满15天以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车间(科室)签注意见,并经段工会审核后,由段计生专职办理具体的休假手续,同时通知劳资科下达休假通知提交财务,以作为计算劳保待遇的依据;
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晚育者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两个月;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女职工休哺乳假的规定:凡实行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休哺乳假。女职工留职休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休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其本人(局标岗位工资+技能工资+10%教护龄工资)*75%和政策性生活补贴支付。
7、搬家假:
职工休搬家假,根据调动工作证明或因住宅被城建部门占用需搬迁的,由车间(科室)主任(科长)批准,给予三天以内的假期,超过三天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路程另计算)。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搬家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工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局标岗位工资+技能工资+10%教护龄工资)、10%工资性补贴、企业工资、工龄工资和政策性生活补贴支付。
8、工伤假:
职工因公负伤不能工作,需要休假休养时,可根据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天数给予工伤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期限按国家规定。工伤鉴定后1—4级按工伤基金标准核发;5—10级在工资基金按标准核发。
9、职工休长期病假(指连续休一个月及以上)应按月参加段"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会诊,并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休假或复工,需要复工的,及时办理复工试工手续。
10、职工当班休零星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亲自登记详细的请假事由、起止时间,返回后及时销假;当月度零星假累
五、其他事项
1、职工的考勤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各车间、科室、公司、班组考勤负责人,要尽职尽责,作风正派,不得以原则作交易、送人情,弄虚作假;不得越权审批职工休假。
2、如有违犯,并在职工中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车间(部门)领导及考勤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300元。
3、各车间、科室要健全职工考勤制度及各种统计台帐,在填报考勤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病、事、旷等,统计资料应准确无误。
4、对于违犯规定休假,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按(86)济铁劳字第800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予以除名。
5、对于外出参加函授学习的,凡经段批准注册入学的,按出勤办理,在考勤表上注明“函授学习”;凡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