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休假超过3天以上者,由分管段长批准,并报段劳资科备案。
(2)、职工休国家法定有薪假,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车间主任、科长、公司经理批准,并报段劳资科备案,其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假手续
(1)、职工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如患病等)需要续假时,要及时向 所在车间(科室)说明原因(信函或电报均可),其超过假期时间的天数根据当地医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或其他依据按病、事假办理;
(2)、凡职工休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考勤按下列标准掌握:
(a)、超期在三天以内办理销假者,按事假办理(患急症除外);
(b)、超期在三天以上,既不向车间(科室)说明原因,又不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各种假期的规定及其待遇
1、病假:
职工休病假必须持三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据的休假证明,并按其指定天数休假,按规定支付工资;按铁道部劳险[1997]59号(我局以劳资险发[1997]153号转发)规定执行,职工病休6个月以内支付病假工资即:(局标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规定比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为60%,满2年不满4年为70%,满4年不满6年为80%,满6年不满8年为90%,工龄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100%)和政策性补贴。职工休病假年累计超过6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即:(技能工资+26元)+政策性补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由段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可延长医疗期。
2、事假:
职工休事假,由职工本人先填写请假单,各车间(科室)根据自己的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按权限批准;职工请事假期间不发工资,请事假扣发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10%教护龄工资),最多可包括劳动者全部工资收入。零星事假当月累计满8小时按1日计算不发工资,不满8小时不计,轮班制按班计算。
3、婚假:
使用婚假,职工在工作地结婚的,给予3天以内的婚假;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给予7天以内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对于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
4、探亲假:
职工休探亲假,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休探亲假申请计划表”,由车间( 科室)主任(科长)签注意见后,报段劳资科审批。 休探亲假的职工必须服从车间(科室)主任(科长) 的安排;探亲假的使用条件及假期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对于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5、丧假:
职工休丧假,车间(科室)主任(科长)审批,其享受休丧假的范围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并按规定天数休假;丧假的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