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100元/月;储汇管理员、业务检查员各100元/月;人教干事50元/月;储汇组长(会计)、机房维护员、经警小队长各50元/月;钞车50元/月;驾驶员各50元/月;
(2) 支局长、公司经理:每月各60元;
3、住宅电话
局长每月130元,副局长每人每月90元,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每人每月50元。
(二)处理程序
凡身兼多职的人员话费,只能以一方标准报销。
(1) 凡由企业配置和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实行费用限额包干,超出自理。县局综合楼内办公电话,文支局、零售公司、物流公司办公电话由综合办按月统一向电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其它支局、公司自行向电信部门结算,超出核定部分在各电话所在办公室人员当月奖金中扣缴。手机费用一律由个人按月、按时在本单位代收话费处缴纳,不得人为拖欠影响工作联系,财务按话费收据金额在标准内核报,超出部份由个人承担;充值卡(除钞车)和未在本单位代收点交纳话费的收据一律不予报销。办公通讯费用总包干定额实行分户记录,按月清算,年终结算,超额部份由个人(部门)承担(节约归公);年终结算时,如果总费用未超出核定总标准,按月报销所扣超支部分可在总核定标准内补回。由纪检监察干事进行审核。承包部门话费由承包单位自行向电信、移动部门结算缴费。
(2) 手机遗失后必须立即报告,避免影响工作联系,且个人必须在三日内解决通讯问题,通讯工具费用由个人承担。
(3) 职能部门确因工作业务需要,话费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报经局长批准可酌情上报报销。各承包生产部门报经领导批准可在其部门年终分成利润中列支,亏损部份由部门自负。
(4) 通讯费报销必须在次月七日前进行上报,一律由局长签字审批后,交计财按核定标准上报市局报销。超出上报时间未报,由各部门(个人)自行解决。
七、 本办法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