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社区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4、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设置意见箱和回音栏,指定人员负责回复群众质疑,收集整理保管居务公开相关档案,方便群众查询。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居委会迅速查处和重新公布,并公布查处结果;也可以直接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询问,居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群众的决策权1、推进社区事务民主决策。凡是社区重大事务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社区干部报酬、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居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后,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居委会,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2、明确民主决策的形式。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居民代表由居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居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3、规范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社区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居委会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建立
本文由: 免费提供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