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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担保书,与被担保的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贷款工业企业进行贴息补助的,按年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贴息资金。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注入资本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一次性拨付被注入的企业,并与企业签订资本金注入合同,合同中要约定资本金注入的数量、比例、利润分成办法等相关条款。
对于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工业项目进行奖励的,由企业向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方式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开工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计划安排基金的80%;余款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自筹及其它承诺资金未能同比例到位,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将停止工业发展基金拨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的工业发展基金到期后,必须足额归还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不能及时归还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将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年度各项资金申报资格。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县(区)属项目,在项目所在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相应款额。
第十八条 对市、县(区)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收缴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进度、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等。市级工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并向市工业领导小组做出专题汇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工业、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工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