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的15%,基金的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归还。已经享受了一次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无息借款。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被担保的项目必须是银行有明确的贷款意向、自身不具备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被担保的工业企业的资产有偿还担保项目银行贷款的能力。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工业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时,被贴息的项目必须是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已落实到位的项目,贴息额度与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一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直接补助给被贴息的企业。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向工业企业注入资本金,注入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所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占有企业股份。
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社会融资实施的工业项目进行奖励,被奖励的项目一般应当是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奖励创新型企业和对地方经济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奖励的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项目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直接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初根据上一年度工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工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要明确选择一种基金使用方式。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工业发展基金。其中:申请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由县(区)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选后汇总上报市级工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促进全市工业布局优化,带动作用明显;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齐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第十二条 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工业、水电站项目,其工业发展基金的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期实施、承诺的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无法按期兑现、企业提出放弃实施以及虚报套取资金的项目,所列中央重建基金直接纳入工业发展基金,用于安排支持其他工业项目。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工业发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县(区)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年度基金项目投资计划须向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办理工业发展基金拨付时,应根据基金的不同使用方式区别办理:
对于采用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工业企业,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内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