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工业、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管理,体现中央重建基金使用的公平正义,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财政部有关政策精神以及陇南灾后重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利用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实施计划中市县(区)属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设立的滚动用于支持工业、水电站项目灾后恢复重建和促进工业发展的产业基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兼顾公平、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滚动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地方政府将本级财政自有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注入工业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分别在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列入灾后重建实施计划的工业和水电站项目中央重建基金总量中40%作为县(区)工业发展基金,60%作为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市级工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全市工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陇南市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市级工业发展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七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八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一)优势产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二)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项目;
(四)特色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六)引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创新的项目;
(七)能形成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
(八)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第九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向工业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向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工业企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向工业企业注入资本金、对通过社会融资实施的工业项目(包括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奖励等多种方式。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工业发展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效益和企业信誉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采用无息借款方式扶持的工业企业,安排的基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