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实施方案》(明府办〔二零零八〕2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二零零九年至2012年,区政府每年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贴方式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申请区财政的扶持补贴:
(一)在区内开展业务,已在区经贸、财政部门备案并和区政府签订《高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合作合同》的专业从事企业信用担保的机构;
(二)守法经营,未发生过任何违规和失信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用评估制度规范健全;
(五)符合给予扶持补贴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在年度为区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并已完结的非个人担保项目,按照其年日均担保余额的0.8%给予补贴。每家信用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扶持补贴资金,须向区经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明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申请表》;
(二)信用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年末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缴税凭证;
(四)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财务管理专项制度;
(六)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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