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信用担保贷款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良性发展,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实施方案》(明府办〔二零零八〕2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从二零零九年至2012年,区政府每年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的中小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
(三)企业所在行业属于我区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
(四)通过经我区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批准在区内开展业务,在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并在区经贸、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的专业从事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成功向银行贷款的企业;
(五)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六)无不良信贷记录。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款专项用于冲减企业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利息15%的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全区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 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款每年核拨1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企业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须向区经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