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当年6月底前给予兑现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汕金委〔2003〕23号)和《关于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汕金委〔2009〕21号)中有关奖励项目和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金平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x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