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切实推进科技自主创新,有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精,推动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决定对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汕金委〔2003〕23号)和《关于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汕金委〔2009〕21号)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纳税且属区管理服务的工商企业(不含按属地管理原则税收征管及统计归口区管理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科技创新方面。对新开发的生产项目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奖励3万元,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0万元,被授予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资助。
(二)品牌建设方面。对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技术专利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技术专利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被评为“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的奖励1万元。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金匠奖”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新获省建设工程优良样板工程奖或省“双优工地”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当年通过国际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0.5万元;通过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奖励0.5万元。
(三)规模发展方面。对企业年产值(含建安值,下同)l 0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奖励l万元。企业年出口4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凡年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或商品销售总额3亿元以上,或年上缴区工商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均列为区重点骨干企业。区重点骨干企业获得上述奖励的,获奖金额相应提高10%。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三大类型奖项中,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同一类型获多个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在不同类型同时获奖的,每一类型的最高奖项可以兼得,最多不超过三项。
第六条 申报的程序及兑奖时间
获奖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上交有关街道和经济主管部门汇总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于